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93年度訴字第1943號,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529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下同)90年間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之 偽造貨幣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現上訴 最高法院中,詎其仍不悔改,明知新臺幣係中央銀行所發行 之國幣,竟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之概括犯意,自93年6月間 起,連續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310號3樓之住處,以 電腦、彩色列表機(起訴書誤載為彩色影印機)、浮水印木 製章、銅製章、模版、箔膜等設備工具,先行以電腦中之新 台幣圖樣軟體以彩色列表機列印後,再用螢光墨仿螢光纖維 絲,蓋用灰色墨浮水印章,安全線以燙印箔膜或黏貼箔膜再 以灰色墨仿正面五段裸露部,左下角以燙印箔膜或亮光物質 仿折光變色油墨等加工方法,而偽造新版新台幣1千元、5百 元紙幣成品(如附表編號44至51所示)既遂多次及偽造新版 1千元、5百元、2百元半成品(如附表編號52至54所示)未 遂多次。嗣於93年8月2日19時許,為警在上開住處查獲,並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案證人丙○○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並無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且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對證人丙○○陳述之證據 能力表示無意見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94年5月23日、94年6 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審酌該等筆錄作成之狀況亦認
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第1項 規定,證人丙○○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合先 敘明。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固坦承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在其臺北 縣中和市○○路310號3樓住處所查獲,惟矢口否認涉有上開 犯行,辯稱:扣案之物品是伊朋友丙○○所寄放,伊沒有偽 造國幣之技術,只是印著好玩而已,伊只有印單面沒有要使 用云云。
三、經查:
(一)本件係警方於93年8月2日19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 310號3樓被告之住處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一情,業據被告 供認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及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照片在 卷可稽。被告雖辯稱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為其友人丙○ ○所寄放,惟其於93年8月3日警詢時辯稱:「丙○○大約 在2個月前寄放的,有說近期會叫他老婆來拿回去。警方 到達時我站在書桌旁,查獲之4張5百元偽幣及1張A4之3張 5百元偽幣半成品是我從丙○○寄放的紙箱取出觀看的, 其他物品我都沒有動過。」、於93年8月3日偵訊時辯稱: 「丙○○當時有說事後要將電腦送給我。」、於93年9 月 9日偵訊時辯稱:「丙○○要執行前1、2天來找我,距離 今天大概3個月左右。他說他女朋友會來拿回去」、嗣於 原審93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時辯稱:「他(指丙○○)在 執行前放在我這裡,結果一放就放2個多月,確實日期我 不清楚,他說幾天內他會叫他老婆來拿,應該是女朋友, 我本來不同意,後來我主動跟他講電腦送給我,我希望讓 我女兒學打字,他說好,我就同意他放在我這,他放這些 東西,裡面內容我都知道,他有跟我講裡面是什麼東西, 但我沒有打開來看,電腦跟列表機沒有放在箱子裡。」、 於原原審94年2月22日審理時辯稱:「所有東西都是丙○ ○寄放的,我沒有拿這些東西出來使用,只有拿出來看一 看,可能一時大意,看完沒有收起來,而放在工作檯。( 問:東西交給你時,如何包裝?)就是用紙箱包裝著,電 腦主機、印表機也是用箱子裝起來。」、於95年2月15 日 本院審理時辯稱:「當時主機開著是因為我之前有印著好 玩,只有印單面,沒有印雙面。」云云,是被告對於丙○ ○交付扣案物時,有無將電腦主機、印表機以紙箱包裝起 來、其有無將紙箱內之物品取出觀看及嗣後有無使電腦主 機等情,先後供述不一,其辯解是否屬實,洵堪置疑。(二)證人丙○○於93年8月13日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後明確證
稱:「認識乙○○,在臺北看守所勒戒時認識的,出來後 ,91年4、5月間,有去他家找過他聊天,92年7、8月間, 再去他家找過他。乙○○93年8月遭警方查獲之偽造貨幣 及成品都不是我的。絕對不是我的,我說的是實話。」等 語,至證人丙○○嗣後雖於原審審理時證述部分扣案物為 其所有並寄放在被告上開住處,並稱係因檢察官未提示扣 案物品及因緊張而未證述部分扣案物為其所有云云,然檢 察官於偵訊時業已提示被告之警詢筆錄予證人丙○○(見 偵查卷第72頁筆錄記載),且證人丙○○有無將其所犯偽 造貨幣案件未查獲之物寄放在被告住處一情,應屬重要且 具體、明確之事實,證人丙○○應無遺忘之可能,況證人 丙○○所犯之偽造貨幣案件業已判決確定(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於92年11月18日以92年度訴字第808號判決意圖供行 使之用,而偽造幣券,處有期徒刑5年4月,嗣經本院於93 年2月13日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2件判決書影本在卷可憑 ),其並無因承認本件扣案物為其所有而有再遭追訴處罰 之虞,且無其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證人丙○○上開偵 訊之陳述應有相當可信性。且核對證人丙○○於原審審理 時之陳述與被告之供述,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陳稱將 其所有之物寄放在被告住處之時間係在其勒戒出所後之2 、3個月即係91年4、5月間(依證人丙○○之人犯在監所 最新資料報表,其係於91年2月6日勒戒出所),惟被告辯 稱證人丙○○寄放在其住處之時間,其於警詢時辯稱係查 獲前2個月(即93年6月間)、於93年9月9日偵訊時辯稱係 丙○○要執行前1、2天,距離今天大概3個月左右,然證 人丙○○入監執行之日期,依上開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 表所載為93年7月28日,是被告與證人丙○○二人所陳述 之寄放時間相距達2年,渠等之陳述明顯差異甚大,另二 人對於所寄放之物品為何(被告辯稱是本件扣案物全部, 證人丙○○則稱編號3、4、7、8至17、18至23、24至26、 62所示之扣案物無法確定為其所有,編號63所示之扣案物 非其所有)、有無告知紙箱所包裝之物品內容(被告辯稱 證人丙○○有告知內容,證人丙○○則稱沒有告知內容) 、有無告知委託何人取回及取回時間(被告辯稱證人丙○ ○有告知會叫「女友」或「老婆」幾天內來拿回,證人丙 ○○則稱沒有告知會委託女友來取回)等情部分,被告之 辯解與證人丙○○於原審審理之陳述大相逕庭,是證人丙 ○○於偵訊、原審審理時所為之證詞先後不一,且與被告 之供述歧異,其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顯有瑕疵,尚難採信 ,故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尚難作為有利被告之
認定。
(三)證人即查獲本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 警員吳天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們一進去是客廳,左 側走廊有個工作台,被告就站在旁邊,我們進去時,就表 示我們是警察,被告就站在工作台旁邊,當時工作台上有 放著5百元偽鈔成品及半成品,大概3、4張,還有燙金線 的模板,其他東西放在工作台的左、右下方雜物櫃子。工 作台的右邊上方還有資料夾,資料夾內還有放著防偽線等 物。電腦及印表機在走廊旁邊的一個房間內,浮水印印章 是放在工作台下方的箱子裡。」等語、上開派出所警員黃 釗亮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另外在工作台上面及旁邊都有 發現製造國幣的空白的紙張,就是扣押物品目錄所示的61 、62、63之物」等語、證人許文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前面二位警員先進去,再通知我進去的,本案的電腦、印 表機是我進去查獲的,扣案的地點是在走廊工作台的對面 第一的房間,約距離工作台一步的距離。查獲時,印表機 是關機,電腦部分主機是開著,螢幕是關著的,但印表機 的插頭是跟電腦連在一起,螢幕及電腦也是連在一起。我 進去發現主機是開著,所以我就直接打開螢幕,打開螢幕 的畫面,在下方工具列有出現繪圖軟體,點選後,出現是 一個鈔票的圖案,面額多少我忘記了,也就是說電腦已經 把鈔票的圖案執行了,只是把畫面縮小在工具列上。」等 語,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警員所言也不實在,他 們進去時我沒有在印製,我只是與我女兒正在看電視,當 時主機開著是因為我之前有印著好玩的。」然被告於警詢 已供認:「警方到達時我站在書桌旁,查獲之4張5百元偽 幣及1張A4(3張5百元偽幣半成品),是我從丙○○寄放 的紙箱內取出觀看的。」等語不諱,是本件在被告住處內 查扣之電腦主機顯示曾執行新台幣圖案之檔案,被告住處 之工作台(或書桌)上放有3、4張之5百元偽鈔成品及半 成品、燙金線模板,其他扣案物散置在工作台的左、右下 方雜物櫃子、資料夾、箱子內,而非全部整齊地放置在紙 箱內,堪認被告非單純將偽鈔取出觀看或印著好玩而已, 而應有使用本件扣案工具及製造幣券之行為。
(四)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 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 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 ,用以分析判斷受測者之供述是否違反其內心之真意而屬 虛偽不實。故測謊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 復基於保障緘默權而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使用之測
謊儀器及其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 結果,如就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人分析判斷有不實之情緒 波動反應,依補強性法則,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 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最高法院88年 度台上字第5038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測謊鑑定雖不 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 判之佐證,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自由判斷之職權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 依被告之聲請囑託內政部警察署刑事警察局就被告是否於 91年至93年間在其臺北縣中和市○○路310號3樓住處製造 偽鈔一情;及就證人丙○○所稱本案遭查扣的證物並非完 全為渠所有一情,分別進行測謊鑑定,測試結果被告有說 謊之反應,而證人丙○○並無說謊之反應,此有該局94年 10月21日刑鑑字第0940161182號鑑定書在卷可憑,本院衡 諸內政部警察署刑事警察局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使用之 測謊儀器及其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復具專業可靠性,再佐以 證人吳天恩等人所述本案查獲之現場情況,前開測謊鑑定 之結果,自得供本院裁判時參考之佐證。被告於施測鑑定 結果明顯不利後,方改口辯稱其心理有反抗,所以測謊鑑 定不正確云云,顯為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五)又本件附表編號44至48所示之新版1千元幣券成品89張及 編號49至51所示之新版5百元幣券成品39張,經中央印製 廠鑑定結果為:「二、該等1千元偽鈔均以彩色噴墨方式 仿印,無凹版印紋凸起效果;紙質與真鈔不同,部份以螢 光墨仿紙之螢光纖維絲,水印以灰色墨仿製,安全線以燙 印箔膜或黏貼箔膜(含面額數字)再以灰色墨仿正面五段 裸露部分:左下角面額數字以燙印箔膜或亮光物質仿折光 變色油墨。三、該等5百元偽鈔均以彩色噴墨方式仿印, 無凹版印紋凸起效果;紙質與真鈔不同,部份以螢光墨仿 紙之螢光纖維絲,水印以灰色墨仿製,安全線以燙印箔膜 或黏貼箔膜(含面額數字)再以灰色墨仿正面五段裸露部 分:左下角面額數字以燙印箔膜或亮光物質仿折光變色油 墨。」,及認:「本件扣案之列表機、木質、鐵質、銅質 等製作浮水印之製章、數字模版、浮水印模版、線修模版 、防偽線模版及燙金線模板等,均可以加工方式產生相關 之圖像」,此分別有中央印製廠93 年8月11日中印發字第 0930003943號函、94年1月25日中印發字第0940000351號 函附卷可證,是本件之扣案物在功能、作用上均可供偽造 幣券所用,其偽造幣券之工具俱全,而扣案之如附表編號 44至51所示之偽造幣券(有影本附卷),從其外觀觀之,
已足以使人誤認為真鈔,其偽造之行為業已完成。再依扣 案偽造幣券之數量,並非少量,被告偽造幣券應係意圖供 行使之用。
(六)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其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之犯行,足堪認定。四、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 3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新臺幣幣券既遂及未遂罪( 偽鈔半成品部分,最高法院44年台非字第26號判例參照)。 又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3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偽造新臺幣幣券罪為刑法第195條之罪之特別法規定, 且保護法益相同,係一行為有兩種不同法律處罰之法條競合 關係,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適用法定刑度較重之特 別法,即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論處。被告 先後多次偽造幣券既遂、未遂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 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規 定論以偽造幣券既遂罪連續犯,並加重其刑。
五、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6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6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審酌被告之素 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偽造幣券之數量、危害程度 及犯後否認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年6 月,復敘明扣案如附表編號44至54所示之偽造幣券,應依妨 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 之。其餘扣案之器械、原料,因被告所為既係犯妨害國幣懲 治條例之罪,並非刑法第12章所定罪名者,自無從依刑法第 200條規定沒收(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014號判例、55年度 臺上字第820號判決均同此意旨),而被告又均否認該等扣 案物為其所有,自尚難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 沒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被告上訴否認犯 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江國華 法 官 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帣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死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六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 品 名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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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腦主機 │1台 │查獲地點為被告上│
│ │ │ │開住處走廊第一間│
│ │ │ │房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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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彩色印表機(hp 948c) │1台 │同上 │
├──┼───────────┼─────┼────────┤
│3 │防偽線成品(1000) │68條 │以下扣案物均散置│
│ │ │ │在被告上開住處內│
│ │ │ │左側走廊之工作檯│
│ │ │ │上或附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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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偽線成品(500) │146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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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偽線半成品(1000) │5張 │ │
├──┼───────────┼─────┼────────┤
│6 │防偽線半成品(200) │6張 │扣案目錄表及起訴│
│ │ │ │書誤載為(500) │
├──┼───────────┼─────┼────────┤
│7 │防偽線半成品(100) │8張 │扣案目錄表及起訴│
│ │ │ │書誤載為(200) │
├──┼───────────┼─────┼────────┤
│8 │浮水印木製章 │1枚 │ │
├──┼───────────┼─────┼────────┤
│9 │浮水印木製章 │1枚 │ │
├──┼───────────┼─────┼────────┤
│10 │浮水印木製章 │1枚 │ │
├──┼───────────┼─────┼────────┤
│11 │浮水印木製章 │1枚 │ │
├──┼───────────┼─────┼────────┤
│12 │浮水印木製章 │1枚 │ │
├──┼───────────┼─────┼────────┤
│13 │浮水印木製章 │1枚 │ │
├──┼───────────┼─────┼────────┤
│14 │浮水印木製章 │1枚 │ │
├──┼───────────┼─────┼────────┤
│15 │浮水印木製章 │1枚 │ │
├──┼───────────┼─────┼────────┤
│16 │浮水印鐵製章 │1枚 │ │
├──┼───────────┼─────┼────────┤
│17 │浮水印銅製章 │1枚 │ │
├──┼───────────┼─────┼────────┤
│18 │浮水印木製章 │1枚 │ │
├──┼───────────┼─────┼────────┤
│19 │浮水印木製章 │1枚 │ │
├──┼───────────┼─────┼────────┤
│20 │浮水印銅製章 │1枚 │ │
├──┼───────────┼─────┼────────┤
│21 │浮水印木製章 │1枚 │ │
├──┼───────────┼─────┼────────┤
│22 │浮水印木製章 │1枚 │ │
├──┼───────────┼─────┼────────┤
│23 │浮水印木製章 │1枚 │ │
├──┼───────────┼─────┼────────┤
│24 │模版(浮水印) │1張 │ │
├──┼───────────┼─────┼────────┤
│25 │模版(浮水印) │1張 │ │
├──┼───────────┼─────┼────────┤
│26 │模版(浮水印) │1張 │ │
├──┼───────────┼─────┼────────┤
│27 │數字模版(200) │1片 │ │
├──┼───────────┼─────┼────────┤
│28 │數字模版(500) │1片 │ │
├──┼───────────┼─────┼────────┤
│29 │數字模版(500) │1片 │ │
├──┼───────────┼─────┼────────┤
│30 │數字模版(500) │1片 │ │
├──┼───────────┼─────┼────────┤
│31 │數字模版(1000) │1片 │ │
├──┼───────────┼─────┼────────┤
│32 │數字模版(1000) │1片 │ │
├──┼───────────┼─────┼────────┤
│33 │數字模版(1000) │1片 │ │
├──┼───────────┼─────┼────────┤
│34 │數字模版(1000) │1片 │ │
├──┼───────────┼─────┼────────┤
│35 │線修摸版 │1片 │ │
├──┼───────────┼─────┼────────┤
│36 │線修摸版 │1片 │ │
├──┼───────────┼─────┼────────┤
│37 │線修摸版 │1片 │ │
├──┼───────────┼─────┼────────┤
│38 │防偽線模版 │1片 │ │
├──┼───────────┼─────┼────────┤
│39 │防偽線模版 │1片 │ │
├──┼───────────┼─────┼────────┤
│40 │防偽線模版 │1片 │ │
├──┼───────────┼─────┼────────┤
│41 │防偽線模版 │1片 │ │
├──┼───────────┼─────┼────────┤
│42 │防偽線模版 │1片 │ │
├──┼───────────┼─────┼────────┤
│43 │浮水印模版 │1片 │ │
├──┼───────────┼─────┼────────┤
│44 │偽造新台幣1千元成品 │89張 │號碼:MS668425VJ│
│至 │ │ │39張(其中業經中│
│48 │ │ │央印製廠抽存1 張│
│ │ │ │)、CL636125VY 1│
│ │ │ │張、LS56925VD 1 │
│ │ │ │張、CE50225VY 1 │
│ │ │ │張、EM43815VD 1 │
│ │ │ │張、EM37969VS 1 │
│ │ │ │張、CL934525Y 2 │
│ │ │ │張、JH976325V 2 │
│ │ │ │張、SH885925VS 5│
│ │ │ │張、UZ863925VS 2│
│ │ │ │張、HC687325YD 4│
│ │ │ │張、QT258425VK 2│
│ │ │ │張、PY824796SJ 6│
│ │ │ │張、左側PE640375│
│ │ │ │QK右側PE643847FY│
│ │ │ │12張、左側UE3846│
│ │ │ │64CE右側UE384664│
│ │ │ │SJ 11張。 │
├──┼───────────┼─────┼────────┤
│49 │偽造新台幣5百元成品 │34張 │其中業經中央印製│
│ │(號碼:HP368922SX) │ │廠抽存1 張。 │
├──┼───────────┼─────┼────────┤
│50 │偽造新台幣5百元成品 │3張 │ │
│ │(號碼:QK236489JX) │ │ │
├──┼───────────┼─────┼────────┤
│51 │偽造新台幣5百元成品 │2張 │ │
│ │(號碼:JE452891DC) │ │ │
├──┼───────────┼─────┼────────┤
│52 │偽造新台幣1千元半成品 │89張 │A4紙張格式32張、│
│ │ │ │內有89張千元偽鈔│
│ │ │ │半成品、未裁剪。│
│ │ │ │號碼:MS668425VJ│
│ │ │ │22張、HC687325YD│
│ │ │ │20張、QT258425VK│
│ │ │ │6張、CD379210XJ3│
│ │ │ │張、PE640375QK 2│
│ │ │ │張、QT658491XP 3│
│ │ │ │張、UZ863925VS 9│
│ │ │ │張、SH885925VS 8│
│ │ │ │張、JH976325VX 8│
│ │ │ │張、UE384664CE 2│
│ │ │ │張、UE384664SJ 1│
│ │ │ │張、無號碼3張。 │
├──┼───────────┼─────┼────────┤
│53 │偽造新台幣5百元半成品 │79張 │A4紙張格式25張、│
│ │ │ │內有73張5 百元偽│
│ │ │ │鈔半成品、未裁剪│
│ │ │ │及單張6 張(號碼│
│ │ │ │:EK667964UJ 3張│
│ │ │ │、HP0000000SX 67│
│ │ │ │張、無號碼9 張)│
│ │ │ │。 │
├──┼───────────┼─────┼────────┤
│54 │偽造新台幣2百元半成品 │4 張(扣押│A4紙張格式2 張、│
│ │ │物品目錄表│內有4 張2 百元偽│
│ │ │及起訴書誤│鈔半成品、未裁剪│
│ │ │載為8張) │。號碼:AK091044│
│ │ │ │XC 3張,另1 張無│
│ │ │ │號碼。 │
├──┼───────────┼─────┼────────┤
│55 │燙金線模版(1000) │1片 │ │
├──┼───────────┼─────┼────────┤
│56 │燙金線模版(500) │1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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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燙金線模版(500) │1片 │ │
├──┼───────────┼─────┼────────┤
│58 │燙金線模版(200) │1片 │ │
├──┼───────────┼─────┼────────┤
│59 │燙金線模版(200) │1片 │ │
├──┼───────────┼─────┼────────┤
│60 │偽造偽鈔防偽線紙張 │7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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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偽造千元國幣用之紙張 │90張 │A4紙張格式,每張│
│ │ │ │每面印有3 份1000│
│ │ │ │金額數字及浮水印│
│ │ │ │,其餘部分空白,│
│ │ │ │並明顯剪裁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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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偽造5百元國幣用之紙張 │33張 │A4紙張格式,每張│
│ │ │ │每面印有3 份500 │
│ │ │ │金額數字及浮水印│
│ │ │ │,其餘部分空白,│
│ │ │ │並明顯剪裁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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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偽造2百元國幣用之紙張 │11張 │A4紙張格式,每張│
│ │ │ │每面印有3 份200 │
│ │ │ │金額數字及浮水印│
│ │ │ │,其餘部分空白,│
│ │ │ │並明顯剪裁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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