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二)字,93年度,2號
TPHM,93,金上重更(二),2,200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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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美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
年度訴字第203號,中華民國8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24674號、第24675號
、88年度偵字第1660號、第1940號、第1941號,同署檢察官移送
原審併案審理案號:88年度偵字第11369號、第11370號、第1144
5號、第13892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
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甲○○有罪部分及丁○○部分均撤銷。丙○○甲○○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丙○○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叁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甲○○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丁○○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叁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事 實
一、丙○○丁○○為兄弟關係,丙○○係禾豐企業集團執行長 暨禾豐企業集團內之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產 汽車公司)、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禾公司) 之負責人;丁○○係禾豐企業集團副執行長暨禾豐企業集團 旗下之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翔公司)、世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祺公司)、永鴻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永鴻公司)之負責人,丙○○負責綜理禾豐企業集 團及國產汽車公司業務營運,丁○○職司該集團股務投資買 賣事宜。游文煌係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協理,為財務處最高 主管,黃瑛瑤係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副理,為游文煌之助手 ,二人負責國產汽車公司資金之管理暨調度等事項,與丙○ ○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林明宏係禾豐企業集團總管理處助理



,為丁○○之特別助理暨禾豐企業集團旗下之永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簡稱永霖公司)之負責人,與丙○○丁○○ 兄弟有姻親關係,承丁○○之命,負責處理丁○○個人資金 調度之事宜。甲○○係禾豐企業集團總管理處襄理,承丁○ ○指示,專司使用丁○○交付之證券人頭帳戶於集中交易市 場喊盤下單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事宜。
二、緣丙○○丁○○兄弟因分別擔任禾豐企業集團執行長兼國 產汽車公司負責人或禾豐企業集團副執行長之身分,均得以 實際掌控禾豐企業集團關係企業之財務。因丙○○丁○○ 二人及其餘張氏家族成員為支付其等對外之舉債,或其等私 人對外之投資事業,或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國產汽車公司股 票等花費,而以彼等及其餘張氏家族成員暨關係企業持有之 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向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及丙種金主質押股 數計六億三千七百六十三萬九千二百十九股,金額達新台幣 (下同)二百四十五億五千二百五十六萬九千元。丙○○丁○○二人為維持國產汽車公司之股票價格,避免股價下跌 造成股票遭質借之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及金主行使質權處分 股票(俗稱斷頭)或追繳擔保品,致每月均需投入鉅額資金 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以維持該公司股票於 一定之價格,並需償付高額利息予銀行等債權人,因而自有 資金逐漸減少,乃漸入不敷出,亟需資金週轉,丁○○遂與 丙○○謀議,圖思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以繼續在集中交 易市場維持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高價位價格(每股58元至61 元),並償付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及其他債權人之本息等, 丙○○身為國產汽車公司董事長,竟同意丁○○之提議,而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指示與其等有 犯意聯絡之林明宏、游文煌、黃瑛瑤等人自民國(下同)87 年1月5日起(起訴書僅泛稱為1月間起),至同年11月3日止 (起訴書誤載為11月13日止),利用財務狀況不佳之禾豐企 業集團旗下關係企業昭晟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昭晟公司 ,登記負責人黃進圳)、飛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飛杰公司,登記負責人黃進圳)、金長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金長城公司,登記負責人王靜山)之支票或本票 ,形式上以向國產汽車公司貸借款項之名義,或利用未獲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核准通過之國產汽 車公司擬向張建安(丙○○丁○○之父親)購買擁有TOP CAY IN VESTMENTS LTD.公司股權之交易而需由國產汽車公 司簽發支票供支付價款之藉口,而實際上並無購買之意思( 嗣後業已解除買賣契約),以達實質上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 資金,連續多次挪用侵占國產汽車公司資金,總額高達190



億1385萬5802元(如扣除丙○○丁○○於套取國產汽車公 司資金後歸還之部分,經會計師查帳之結果尚餘142億561萬 4885元未償還,惟丙○○丁○○嗣後已提供經尚上不動產 鑑價公司鑑定不動產價值149億餘元供設定抵押權予國產汽 車公司,惟起訴書誤載侵占之金額為252億7534萬2639元, 係重複計算,詳如後述),造成國產汽車公司財產嚴重虧空 ,該公司所發行之上市股票亦於87年11月20日起停止交易, 致使該公司、受股票質押之貸款銀行團、民間貸款人等遭受 重大損失。其詳情分述如後:
㈠87年1月5日起至同年9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同年11月13日 )止,在丙○○授意下,由丁○○按需求之資金數額指示林 明宏配合套取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金,其方式為丁○○先告 知林明宏需求之金額及日期,再由林明宏轉知不知情之黃秀 鳳開具禾豐企業集團旗下關係企業如附表一所示昭晟公司、 飛杰公司、金長城公司等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或商業本票, 經丁○○用印完成票據文義之記載後,或未持任何人簽發之 票據,即由不知情之黃秀鳳或由黃秀鳳另囑由不知情之莊玉 青、郭暮竹、鄭新淦、吳昌憲、金安辰、許麗琴、「美玉」 、吳慧珍吳瑞芳許麗蘭等人持向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請 領款項,而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人員游文煌、黃瑛瑤均知情 上開黃秀鳳所持之昭晟公司、飛杰公司及金長城公司為發票 人之支票或商業本票,或未持任何票據,形式上雖為丁○○ 借款所用之擔保或無擔保,惟其實質不過係丁○○丙○○ 等人圖為挪用、侵占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之掩飾工具,仍因受 丙○○所囑,由游文煌指示黃瑛瑤撥款,而黃瑛瑤亦均據而 交付黃秀鳳未書立抬頭之臺灣銀行支票(以下簡稱台支)或 發票人為國產汽車公司之支票後,由黃秀鳳分別存、匯入丁 ○○於大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所開設之一六一七-八號之帳 戶內,供每月不定期由林明宏或黃秀鳳開具支票給付予丁○ ○貸借款項之丙種金主史金生、綽號林太太等成年人或債權 人曾偉明、左志軍、辜啟允、邱群倫等人及匯入上開債權人 所使用之銀行帳戶以償還本金、利息,或由黃秀鳳依據亦不 知情之周芳蘭每日彙整丁○○以後述第四點中所載之人頭帳 戶買進股票所需支付之價款並製作股款支付明細後,將股款 匯入丁○○使用之上開人頭之銀行帳戶(即款券交割戶)內 完成交割支付股款之手續,總計丙○○丁○○、林明宏、 游文煌、黃瑛瑤等人以此手段,及後述事實欄二、㈡侵占該 公司向張建安購買股權名義所支付價款之金額,連續侵占國 產汽車公司之資金總計達一百九十億一千三百八十五萬五千 八百零二元(此金額包括後述事實欄二、㈡該公司向張建安



購買在美國控股公司股權所開出之國產汽車公司所簽發之支 票金額共三十八億七千零三十六萬二千六百元,如扣除丙○ ○、丁○○於套取國產汽車公司資金後歸還之部分,經會計 師查帳之結果尚餘一百四十二億零五百六十一萬四千八百八 十五元未償還),其等挪用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其挪用之 日期、金額、所憑證據及領款人姓名,詳如附表二所載。 ㈡87年8月間起,因丁○○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國產汽車公司 股票所需資金日趨龐大,乃思及再以其他理由加速自國產汽 車公司套取金錢使用。乃丙○○丁○○二人明知先前該公 司與張建安商談購買張建安個人所擁有美國夏威夷HILTON WAIKOLOA VILLAGE,以及DOUBLE TREEALANA WAIK IKI HOTEL二家飯店之控股公司TOP CAY INVESTMENTS LTD. 股權 之重大投資事件仍未取得投審會之許可,即上開交易事實上 尚未合法,然因丁○○丙○○二人亟需鉅額資金週轉,遂 與知情之張建安(未據起訴)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 分擔,由丙○○代張建安擬具締約日為87年10 月1日之股權 轉讓同意書一紙,並佯以丙○○提供個人如附表三所示支票 十七紙交付不知情之黃秀鳳供交予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作為 擔保之方式,在未移轉上開TOP CAY IN VESTMENTS LTD.公 司股權予國產汽車公司之情形下,即於87年10月1日(起訴 書誤載為同年月22日)起至同年月28 日止(起訴書誤載為 同年月31日),連續多次再由游文煌指示知情之黃瑛瑤以開 具國產汽車公司之台支交由經林明宏命令前往領票之黃秀鳳 領回後存、匯入丁○○上述大安銀行復興分行一六一七-八 帳戶之方式,而再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達三十八億零五 百萬元,所侵占之時間、金額等均詳如附表四所載(附表三 所簽發十七張支票之金額共三十八億零二百萬元,與附表四 國產汽車公司所簽發之支票金額共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兩 者之金額不同,乃因丙○○所簽發供擔保之票據未開足額所 致),惟因國產汽車公司內部當時已缺乏足夠現金可供支應 上開價金,為籌措資金,以供支付上開價金,遂由丙○○丁○○二人,分別以下列方法出售國產汽車公司所有資產: ⑴於87年10月21日,由丙○○丁○○二人將國產汽車公司 所持有之吉野家公司股權八十七萬股,以每股二十五元之價 格售予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公司), 得款二千一百七十五萬元;⑵於87年10月21日,由丙○○丁○○二人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昌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昌磊公司)股權四百五十萬股,以每股二十 元之價格,售予中國人壽公司,得款九千萬元;⑶於87年10 月23日,由丙○○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全家便利商店公



司(以下簡稱全家便利商店)股權以每股二十元之價格及各 或附賣回、或附買回約定等條件,分別售予中華開發工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開發公司)一千一百萬股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投資公司)二千五百 萬股,各得款二億二千萬元及五億元;⑷於87年10月23日, 由丙○○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禾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禾翔公司)股權二千一百萬股,以每股二十元之價 格,售予中華開發公司,得款四億二千萬元。總計丙○○丁○○二人處分國產汽車公司持有上開各公司之持股所得金 錢數額共十二億五千二百萬元,其用途並均作為國產汽車公 司支付予張建安前述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之部分款項。三、丙○○丁○○二人再共同基於上述侵占之概括犯意聯絡, 又於87年11月4日,藉當時已呈違約交割之禾豐企業集團關 係企業磊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磊鉅公司,負責人 為張淑娟,惟查無張淑娟與被告丙○○等人間有犯意聯絡或 行為分擔之犯嫌)開立發票日87年11月15日,面額九千零六 十萬七千元之支票之名義,佯向國產汽車公司買受該公司所 持有之吉野家公司普通股股權三百六十二萬四千二百八十股 ,作為買受該股權之價款,以便由國產汽車公司開出票據交 給磊鉅公司,轉交給丙○○等二人,而假藉此手法自國產汽 車公司處套取該公司之上開股權之資金得手,磊鉅公司所取 得之股權,事後並交由中國人壽公司作為借款之擔保,嗣更 以磊鉅公司資金週轉困難為由,由國產汽車公司同意展延票 期至87年12月30日,再由國產汽車公司以評估出售該項股權 款項收回可行性極低為由,於87年11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 財務報告中全數提列為呆帳損失。計其二人以此等手法續行 套取國產汽車公司財產即所持有之吉野家公司普通股股權計 三百六十二萬四千二百八十股得逞。
四、丙○○丁○○二人又共謀意圖製造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交易 活絡假象,並維持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市值,便於其藉個人 或張氏家族所持有之該股票得向金融機構或民間金主質借金 錢,套取資金使用,為能控制該公司股票之市場價格維持在 每股58元至61元之間,丙○○乃同意提供侵占該公司之資金 以供護盤之用,並推由丁○○在證券交易市場上操縱該公司 之股價。丁○○乃與甲○○及使用後述不知情之徐一誠、張 麗慧、許麗琴、陳淑珠、李淑玲、李珊珊等人於大永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買賣股票之不詳姓名成年 金主(未據檢察官處理)與使用甲○○暨後述不知情之徐一 誠、張麗慧、許麗琴、陳淑珠等人於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之戶頭買賣股票之不詳姓名成年金主,共同以低買高賣



或既買又賣等操縱該公司股價之方式,造成交易熱絡,使該 公司市場上之股價維持在每股58元至61 元之間,而操控該 公司股價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及知情而基於幫助犯意之李坤 欽(未據檢察官處理)之協助下,由丁○○與前開二名不詳 姓名金主決定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價位、數量,並指揮 甲○○喊盤下單,李坤欽則擔任對外接洽證券商辦理開立人 頭帳戶及找尋丙種金主辦理墊款之工作,由甲○○聯絡不知 情之㈠營業員李明光,藉由不知情之孔德振、王月華、王裕 仁、安禾公司、吳昌憲、林明洲、張政業、莊玉芳、莊玉娟 、黃林雪娥、黃進圳、瑞翔公司、劉育仁、磊鉅公司、蕭喜 珍、林俊瑋、劉育仁、豐禾公司、昭晟公司、永霖公司等人 於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豪證券)開立之戶頭 ,㈡營業員姜義育,藉由不知情之孔德振、王月華、王裕仁 、安禾公司、吳昌憲、林明洲、張政業、黃林雪娥、黃進圳 、瑞翔公司、蕭喜珍等人於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開立之戶頭,㈢營 業員李信成,藉由不知情之王裕仁、宋曉黛、莊玉芳、瑞翔 公司、蕭喜珍等人於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慶 證券)開立之戶頭,㈣營業員陳芳君,利用不知情之朱淑閨 、宋曉黛等人於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以下簡 稱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㈤營業員許端容,利 用不知情之李智能、林嬉佩、游茂霖、萬美珍、劉松宏等人 於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公司(以下簡稱京華證券萬 華分公司)開立之戶頭,㈥營業員游意文,藉由丁○○本人 及不知情之張信貞、張淑娟、莊玉娟、陳張正芬等人於京華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以下簡稱京華證券三重分公 司)開立之戶頭,㈦營業員王美玉,利用磊鉅公司、豐禾公 司於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鼎證券)開立之戶 頭,㈧營業員楊慶鈴,利用丁○○及豐禾公司於建宏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宏證券)開立之戶頭,㈨營業員郭 光中,利用不知情之郭暮竹、林嬉佩、張建安等人於宏華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開立之戶頭,或經由亦不知情之各不詳姓名成年營業員利 用㈩不知情之萬美珍於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 益證券)開立之戶頭,永霖公司、及不知情之黃進圳、李 智能、王裕仁、孔德振、許麗琴於菁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 前分公司(以下簡稱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開立之戶頭, 丁○○本人及不知情之張建安、莊玉芳等人及永霖公司、昭 晟公司於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證券)開立 之戶頭,永霖科技、昭晟公司及不知情之張麗慧於亞洲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洲證券)開立之戶頭,及上開 各不詳姓名之成年金主聯絡不知情之營業員李蓮玉,利用李 坤欽及不知情之徐一誠、張麗慧、許麗琴、陳淑珠、李淑玲 、李珊珊等人於大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以下簡 稱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或聯絡不知情之營業 員吳美荔,藉由李坤欽、甲○○及不知情之徐一誠、張麗慧 、許麗琴、陳淑珠等人於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以下簡稱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開立之戶頭等(以上除張 淑娟、陳張正芬、林明宏、萬美珍、宋曉黛、朱淑閨、孔德 振、王裕仁等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外,其餘徐一 誠、李淑玲、許麗琴、李珊珊、張麗慧、陳淑珠、林俊瑋、 張政業、林明洲、黃林雪娥、莊玉芳、王月華、黃正民、李 智能、劉育仁、黃進圳、郭暮竹、林嬉佩、張建安等人均未 據檢察官處理),與由丁○○本人自行聯絡亦不知情之各證 券商營業員利用㈠不知情之賴榮坤、郭玲玲、郭玲慧、郭玲 娟、陳樹籐黃宜蓁等人於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 司(以下簡稱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㈡不知情 之賴榮坤、郭玲玲於建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以 下簡稱建宏證券安和分公司)開立之戶頭,㈢不知情之郭玲 玲於華宇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華宇證券 台北分公司)及㈣不知情之郭玲玲於日商大和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大和證券)開立之各戶頭等證券戶(以上賴 榮坤、郭玲玲、郭玲慧、郭玲娟、陳樹藤黃宜蓁等人均未 據檢察官處理),自86年11月3日起至87 年2月26日止(起 訴書載為87年1月19日起至同年2月21日止,以下簡稱第一段 時期),及自87年9月1日起至同年11月2日止,連續多次於 86年11月3日、4日、6日、7日、8日、10 日、11日、13日、 14日、15日、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22日、24日 、25日、26日、28日、12月1日、2日、3日、4日、5日、6日 、8日、9日、10日、11日、12日、13 日、15日、16日、17 日、18日、19日、20日、22日、23日、24日、26日、27日、 29日、30日、31日、87年1月3日、5 日、6日、7日、8日、9 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 日、17日、19日、20日 、21日、22日、2月2日、3日、4日、5日、6日、7日、9日、 10日、11日、12日、13日、16日、17 日、18日、19日、20 日、21日、23日、24日、25日、26日等83個營業日,以及87 年9月1日、2日、3日、4日、5日、7日、8日、9日、10日、 11日、14日、15日、16日、17日、18 日、19日、21日、22 日、23日、24日、25日、28日、29日、30日、10月1日、2日 、3日、6日、7日、8日、9日、12日、13日、16日、17日、



19日、21日、22日、23日、28日、29 日、30日、31日、11 月2日等43個營業日(以下簡稱第二段時期),連續多日於 集中交易市場買進、賣出之成交量佔國產汽車公司股票當日 成交量20%以上、或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成交買進集 團成員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而其數量佔國產汽車公司股 票當日成交量百分之五以上且超過五十交易單位等方式相對 成交(即既買又賣,俗稱沖洗買賣),或全部買進或全部賣 出等方法製造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交易熱絡假象,而控制國產 汽車公司股票價格於每股五58元至61 元之間。上開第一段 時期前述人頭戶集團陸續買賣之成交量分別占當日成交總量 5.66%至51.39%不等(起訴書僅泛稱買進數量54,802千股、 占成交總量37.38%,以及賣出數量57,553千股,占成交總量 40.38%,總計相對成交數量達26,348千股);上開第二段時 間前述人頭戶集團陸續買賣之成交量分別占當日成交量5.00 %至51.39%不等,其詳細交易情形如下: ㈠第一段時間:
⒈86年11月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367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13.41%,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12分七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 委託賣出一筆400千股、11時14分3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 委託賣出一筆40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12分7秒以 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400千股、李珊珊於11時14 分3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400千股,以上之 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12分47秒成交40 0千股、11時 15分0秒成交4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李珊珊於11時 16分2秒分別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50千股及一 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58. 50元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11時17分5秒共計成交20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張建安於9 時35分0秒以63.00元委託賣出一筆309千股,另集團成員張 政業於11時59分50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50 千股、黃正民於11時59分54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 進一筆50千股、永霖科技於11時59分56秒以當日漲停價66.5 0元委託買進一筆1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2時0分0秒共計成交20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宋曉 黛、郭玲玲、張政業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 該集團成員昭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昭晟公司)、 永霖公司、李坤欽、磊鉅公司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 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⒉86年11月4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479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19.63%,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10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7.00元委 託買進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 跌停價59.00元委託賣出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 撮合後,於11時10分7秒成交497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 於11時12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9.00元委託賣出一筆499 千股 ,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7.00 元委 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 12分5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於11時55分34秒以 63.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孔德振於11時55分38秒以63 .00 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該集團成員昭晟公司於11 時58分1秒以63.00元委託賣出一筆327千股、豐禾公司於11 時58分2秒以63.00元委託賣出一筆30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 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9分0秒成交384千股。⑷其餘時段該 集團成員黃正民、王裕仁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 票與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 相對成交情形。
⒊86年11月6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493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15.78%,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9時25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59.50元委 託賣出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 漲停價67.5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 撮合後,於9時25分12秒成交471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 於9時27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7.5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 千股 ,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27分4秒以當日跌停價59.50 元委 託賣出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7 分30秒成交488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張建安於11時53 分43秒 以63. 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 時55分9秒以63.00元委託賣出一筆3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 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6分12秒成交165千股。⑷其餘時段 該集團成員永霖公司、豐禾公司、磊鉅公司、李坤欽、徐一 誠、王裕仁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 員李珊珊、張麗慧、陳淑珠、磊鉅實業、永霖公司、許麗琴 等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⒋86年11月7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721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14.7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4分59秒以當日漲停價67.50元委 託買進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 跌停價59.50元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 撮合後,於10時5分41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



10時6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7.50元委託買進一筆200千股,另 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59.50元委託賣出 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6分38秒 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0時7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 67.50元委託買進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 時以當日跌停價59.50元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 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7分14秒全部成交。⑷該集團成員 李珊珊於10時9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7.50元委託買進一筆200 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59.50元 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 時9分5秒全部成交。⑸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29分28秒以 63.0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於10 時48分0秒以63.0 0元,委託賣出一筆326千股,以上之委託 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48分12秒成交300千股。⑹其餘時 段該集團成員林俊瑋、陳淑珠、昭晟公司、永霖公司等四名 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坤欽、磊鉅公 司、豐禾公司、張建安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 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⒌86年11月8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499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21.01%,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情形說明如下:該集團成員陳淑 珠10時20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9.00元委託賣出一筆49 9千股 ,另集團成員永霖公司、張政業、張麗慧於10時19 分43秒 至10時20分0秒以漲停價67.00元委託買進共計532 千股,以 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20分44秒共計成交499千 股。
⒍86年11月10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488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8.49%,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49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9.00元, 委託賣出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9時49分2秒以 當日漲停價67.0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 電腦撮合後,於9時49分2秒成交473千股。⑵其餘時段該集 團成員李智能丁○○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 與該集團成員許麗琴、張建安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 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⒎86年11月11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930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15.08%,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42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8.00元委 託賣出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 漲停價66.00元委託買進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 撮合後,於10時42分27秒成交18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



珠於10時43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8.0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 千 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6.00元委 託買進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 時 43分7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0時44分0秒以當 日跌停價58.00元委託賣出一筆30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 於10時44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6. 00元委託買進一筆300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44分2秒成交280千股 。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林嬉佩、郭暮竹、許麗琴 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昭晟公司 、林俊瑋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 情形。
⒏86年11月1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452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7.69%,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1時0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 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0分1秒以當 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11時0分21秒成交235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 珊於11時1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 ,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 賣出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1分 15秒成交227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3分0秒以當 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 於11時3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58.5 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分6秒成交二三二 千股。⑷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於11 時38分15秒以61.50元委 託買進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正民於11時44分59秒以 61.50元委託賣出一筆34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11時45分12秒成交20 0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郭 暮竹、永霖公司、丁○○、張建安、孔德振、豐禾實業、磊 鉅公司等七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 麗慧、徐一誠、王月華、朱淑閨、李智能等五名委託賣出之 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⒐86年11月14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074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4.38%,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0時42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 託買進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0時42分1秒以當 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 電腦撮合後,於10時42分39秒成交495千股。⑵該集團成員 許麗琴於10時42分58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 25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正民於10時42分59秒以當日漲停價



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10時43分49秒成交23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於11 時52分32秒以61.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永 霖公司於11時55分2秒以61.0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 千股,以 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5分59秒全部成交。⑷其 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朱淑閨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 集團成員丁○○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 情形。
⒑86年11月15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129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29.2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0時24分59秒以當日跌停價57.5 0 元委託賣出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0時25分0秒 以當日漲停價65.5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 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25分14秒成交476千股。⑵該集團成 員宋曉黛於9時51分27秒以61.50元委託賣出一筆410千股, 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27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5.50元委 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 27分21秒成交23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丁○○於10時54分12 秒以61.00元委託買進一筆248千股,另集團成員張政業於10 時57分4秒以61.00元委託賣出一筆41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 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7分7秒成交21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 集團成員丁○○、陳淑珠、萬美珍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 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明洲、張麗慧李智能等三名委 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⒒86年11月17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323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26.5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0時55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7.50元委 託賣出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0時55分1秒以當 日漲停價65.5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10時55分23秒成交476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 一誠於10時56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7.50元委託賣出一筆499 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5.50 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0時56分24秒成交478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57 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7.5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千股,另集團 成員李珊珊於10時57分3秒以當日漲停價65.50元委託買進一 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 時57分15秒 成交214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林嬉佩、永霖公司、 林明洲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 智能、李淑玲、孔德振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



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⒓86年11月18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572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35.7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0時52分59秒以當日跌停價58.00元 委託賣出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53分1秒以 當日漲停價66.0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 電腦撮合後,於10時53分50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許麗 琴於10時54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8.00元委託賣出一筆499千 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53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6.00元 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 時54分39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0時55分6秒 以當日跌停價58.00元委託賣出一筆25 0 千股,另集團成員 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6.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5分26秒成交22 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丁○○、徐一誠、張政業、 宋曉黛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 裕仁、李智能、磊鉅公司、萬美珍、林嬉佩等五名委託賣出 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⒔86年11月19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290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29.98%,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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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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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