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3號
ULDV,95,補,3,20060223,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永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吉成
被   告 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之1號
被   告 中興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95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1/1頁


參考資料
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