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勝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煙欽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8,47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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