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20號
ULDV,95,補,20,200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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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勝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煙欽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8,47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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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