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瓏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一發企業有限公司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巍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廖怡雯即聯好工程行
蔡純青即玉峰工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正廷律師即長成鋼構橋樑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①瓏順企業有限公司、一發企業有限
公司、巍盛企業有限公司、②廖怡雯即聯好工程行、③蔡純青即
玉峰工業社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①
15,477,405元【即《占用之廠房價額14,237,235元》+《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之二期總額620,085 ×2=1,240,170元》】、②
4,527,267 元【即《占用之廠房價額4,125,033 元》+《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之二期總額201,117 ×2 =402,234 元》】、③
31,289元【即《占用之廠房價額28,509元》+《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之二期總額1,390 ×2 =2,780 元》】,應分別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①222,336 元、②68,770元、③1,500 元,均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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