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八七號
自 訴 人 丙○○
被 告 甲○○
丁○○
戊○○
乙○○
右列被告等因侵占罪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丁○○、乙○○均無罪。
戊○○自訴不受理。
理 由
壹、自訴意旨略以:台南縣善化鎮○○○段七八六號、七八六號之一係伊祖父羅生所 有,伊祖父羅生為感念堂叔祖羅爽之照料,遂將上開七八六號地號土地(所有權 狀字號:善化字第二二0一二號)贈與羅爽,伊祖父羅生獨留上開七八六號之一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字號:善化字第二二0一三號),嗣因羅爽行方不明,經羅 爽之弟羅清料於四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致使伊父親羅再保 之上開善化字第二二0一三號所有權狀遺失,伊父親羅再保因不諳申辦所有權狀 遺失之手續,乃與羅清料達成協議,將上開七八六號之一土地交由羅清料代為管 理,報酬則是各收一年租金,詎羅清料之子即被告丁○○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 日假借公業之名,行變更登記所有權之實,將上開七八六號之一變更為羅順公業 所有,並由被告甲○○據以辦理羅順祭祀公業所有之上開七八六號之一土地分割 ,由被告丁○○、戊○○、乙○○取得上開分割後之土地,因認被告甲○○、丁 ○○、戊○○、乙○○共同涉有刑法侵占罪嫌等語。貳、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又自訴人具狀自訴被告等人涉犯侵占罪嫌,然本院觀之自訴人主張之犯罪 事實,被告等人若成立犯罪,係犯刑法之竊佔罪嫌,並非自訴人指述之侵占罪嫌 ,核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等人堅決否認有何竊佔罪嫌,被告甲○○辯稱:土地所有權狀記載台南 縣善化鎮○○○段七八六號、七八六號之一係「公業羅順」所有,伊根據戶口名 簿查知被告丁○○、戊○○、乙○○等人為羅順祭祀公業之繼承人,而據以辦理 本件祭祀公業名下土地之分割等語;被告丁○○則辯稱:自訴人所述之事實,均 係伊父執輩時之事,伊並不知情,本件係被告甲○○主動告知伊係羅順祭祀公業 名下財產之繼承人,詢問伊是否願意辦理羅順祭祀公業名下土地之分割等語;被 告乙○○則辯稱:自訴人所述之事實,均係伊曾祖父輩之事,伊並不知情,本件 係被告甲○○主動告知伊係羅順祭祀公業名下財產之繼承人,詢問伊是否願意辦 理羅順祭祀公業名下土地之分割等語。
三、經查:本院觀之善化第一六一五號及第一六一六號土地登記簿之記載,臺南縣善 化鎮○○○段七八六號、七八六號之一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人係「公業羅順」,此有土地登記簿二紙附卷可稽,是由上開記載自無從得知系 爭土地係自訴人之祖父所有之土地,從而,被告甲○○根據繼承系統表辦理羅順 祭祀公業名下土地之分割,被告丁○○、乙○○因之分得上開土地,自均難認有 何竊佔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涉有上開犯行,既不 能證明被告丁○○、乙○○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意旨,爰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參、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戊○○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死亡,有台南縣官田鄉戶政事務所函文一件 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