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4年度,15號
HLDM,94,附民,15,2006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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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南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東基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字第 1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丙○○乙○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 2庭
審判長法官 李 豫 雙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俞 秀 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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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