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303號
TYDV,106,司拍,303,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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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徐金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金期於民國94年2 月3 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徐振煌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新台幣(下同)4,56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 案。茲相對人與債務人徐振煌對聲請人負債1,931,711 元, 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 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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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