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5178號
TPDV,91,除,5178,200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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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勢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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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四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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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四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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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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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  未     載  │叁萬肆仟元   │WT0三三二0三│  │
│ │貿分行      │貿分行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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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勢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