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勢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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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四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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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四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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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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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 未 載 │叁萬肆仟元 │WT0三三二0三│ │
│ │貿分行 │貿分行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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