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5176號
TPDV,91,除,5176,2002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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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七六號
  聲 請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三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陳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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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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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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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泛捷股份有限公司莊│第一銀行光復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壹萬玖仟伍佰叁拾│EU二0一六五九│  │
│ │海民       │         │           │伍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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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