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正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581,87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得於裁定送達後10內提起抗告,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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