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冠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94
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8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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