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941號
TNDV,94,訴,941,2006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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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冠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94
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8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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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