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0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5巷2
以上上訴人與技穎興業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1102號遷讓房
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4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八十四萬六千七
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三千八百七十五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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