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50號
原 告 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
被 告 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契約雖曾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惟嗣後兩造已合 意變更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考量兩造營業所均在台 北市,本於訴訟經濟、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原則, 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第24條規定,自應以台北地方法院 為管轄法院。
三、爰准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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