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01號
TNDM,95,訴,101,2006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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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度偵字第8626號),本院簡易庭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㈡之1至㈡之5所示之盜版光碟共壹仟玖佰陸拾叁片、封面貼紙壹佰柒拾陸張、電腦主機壹部(內含燒錄機壹臺)、EPSON C九○○多功能事務機壹臺、EPSON CX一五○○印表機壹臺、一比二燒錄機貳臺,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基於概括犯意,意圖銷售而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間 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九日止,以其位於臺南縣佳里鎮○○街四 號之住所作為燒錄重製之工廠,及其友人位於佳里鎮○○○ 街四一號之處所作為屯貨倉庫,連續擅自以自有之燒錄機重 製於光碟之方法,重製如附表㈠所示之光碟(細目如附表㈡ 之1至㈡之5所示),侵害如附表㈠所示著作權人之音樂及視 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渠並明知自己所燒錄前揭光碟片,係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 二月起至同年六月間止,連續在夜市以每片新臺幣五十元之 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士,擅自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前開重 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四年六月九日上 午十時許,在臺南縣佳里鎮○○街四號及佳里鎮○○○街四 一號為警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㈠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及乙 ○○所有,供重製前開光碟販賣所用之封面貼紙一百七十六 張、電腦主機一部(內含燒錄機一台)、EPSON C九 ○○多功能事務機一臺、EPSON CX一五○○印表機 一臺、一比二燒錄機二臺等物。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訴由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 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代理人朱晉輝、丙○○、戊○○、丁○○、己○○、 庚○○之指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九張在卷足憑及如附表所



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一千九百六十三片、封面貼紙一百七十六 張、電腦主機一部(內含燒錄機一台)、EPSON C九 ○○多功能事務機一臺、EPSON CX一五○○印表機 一臺、一比二燒錄機二臺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一項之擅自以移轉 所有權之方式散布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 告先後多次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及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物為光碟而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 一罪,並各加重其刑。再被告於同時同地擅自重製如附表所 示多數著作權人之音樂及視聽著作,及散布侵害如附表所示 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均係以一重製或散布行為 同時侵害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 斷。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 連犯,應從一重論以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爰審酌被告乙○○係為貼補家 用而為本案犯行,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惟其以上開方式重製 他人之著作,並加以出售牟利,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 復參酌本件查扣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數量及價值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示懲。另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 按,其犯罪後已知警惕,本院認其經此科刑教訓後,無再犯 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 告緩刑三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且為加強其法治觀念, 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併諭知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共一千九百六十三片、封面 貼紙一百七十六張、電腦主機一部(內含燒錄機一台)、E PSON C九○○多功能事務機一臺、EPSON CX 一五○○印表機一臺、一比二燒錄機二臺等物,均係供犯罪 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法務 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於現場搜索時雖扣得影音光碟共一萬 五千九百七十片,扣除前揭已宣告沒收者外,尚餘一萬四千 零七片部分,其著作權產權並非屬起訴書所列上揭著作財產



權人,且被告辯稱係合法光碟片,亦無證據證明其係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複物,爰不為沒收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 文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 宗 哲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 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 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附表㈠:
┌──┬────────────┬──────────┐
│編號│ 被侵害著作權人 │ 數 量 │
├──┼────────────┼──────────┤
│一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四百四十三片(臺灣臺│
│ │金會會員(滾石國際音樂股│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
│ │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物品清單編號十一,詳│
│ │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如表㈡之1所示) │
│ │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 │
│ │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 │




│ │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博德│ │
│ │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 │
│ │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 │
│ │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 │
│ │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 │
│ │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 │亞洲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四百二十二片(臺灣臺│
│ │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
│ │ │物品清單編號十,詳如│
│ │ │附表㈡之2所示) │
├──┼────────────┼──────────┤
│三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一百八十八片(臺灣臺│
│ │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
│ │ │物品清單編號六,詳如│
│ │ │附表㈡之3所示) │
├──┼────────────┼──────────┤
│四 │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公司 │一百二十三片(臺灣臺│
│ │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
│ │ │物品清單編號八,詳如│
│ │ │附表㈡之4所示) │
├──┼────────────┼──────────┤
│五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八片(臺灣臺南地│
│ │ │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九,詳如附㈡│
│ │ │之5所示) │
├──┼────────────┼──────────┤
│六 │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七百五十九片(臺灣臺│
│ │護基金會會員(美商迪士尼│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物品清單編號七,詳如│
│ │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二十│附㈡之5所示) │
│ │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 │
│ │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 │
│ │股份有限公司、哥倫比亞亞│ │
│ │洲影片製作公司、美商新線│ │
│ │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 │
│ │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 │
│ │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 │
│ │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總計 │一千九百六十三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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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