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即林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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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代收人 王美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二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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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二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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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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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0一一四三二─九│ │壹 │貳佰捌拾│ │
│ │ │ │ │ │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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