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翁秋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九十四年度偵字第4353、4972、6241、
6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丙○○、乙○○、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 條第一項之強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非了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 押之必要,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同 年八月二十七日、十月二十七日、十二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審調卷證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爰裁 定被告等人之羈押期間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再予延 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文 祺
法 官 林 中 如
法 官 陳 賢 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 宗 哲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