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八八號
聲 請 人 博策印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三六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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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0八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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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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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匚合創意有限公司范│世華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叁萬伍仟柒佰元 │JA0六八三七七│ │
│ │可欽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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