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2642號
TNDM,94,簡,2642,2006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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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2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度偵字第12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貳佰壹拾貳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證據並補充:「被告 丙○○於警詢時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被害人嘉裕股 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戊○○於本院訊問時之指訴。」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一紙。」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商標法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陳列仿冒 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已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而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時 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之條規定,論以 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其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 示之數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 被告無前科,素行尚佳,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 可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乃為貪圖不法利益,其手段、生 活狀況、智識程度,又其以較低之價格購入仿冒商標商品, 再販賣以牟利之行為,已侵害合法商標權人之權益,對商標 權人造成經濟上之損失,並致市場機制混亂,對社會大眾合 法消費權利造成負面影響,且其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民事上 和解,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惟考量其所獲得之不法利益程 度及其尚能坦承犯行,犯罪後之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二百十二件,均為仿冒商標 之商品,業經被告自承在卷,並經被害人之代理人乙○○、 己○○、甲○○、賴欣郁、丁○○、戊○○等人指訴明確, 復有薈萃商標協會臺灣連絡處出具之鑑定證明書、「NAU



TICA」商標鑑定資料、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產品意見 書及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 一紙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五紙附卷可資佐 證,自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 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前條、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鄭秀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件:(94年度偵字第1256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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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仿 冒 商 標 │品 名│數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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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V」 │上衣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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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URBERRY」 │上衣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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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Levi's」 │上衣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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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Levi's」 │褲子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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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arlboro Classics」 │上衣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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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arlboro Classics」 │褲子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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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NAUTICA」 │上衣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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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TRUS SARDI」 │上衣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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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GIORGIO ARMANI」 │上衣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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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上衣187件 │
│ │褲子25件 │
│ │共計有212件仿冒商標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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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