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949號
TPDV,95,訴,949,2006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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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49號
  原   告 信源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正宜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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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源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宜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