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5010號
TPDV,91,除,5010,2002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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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三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怡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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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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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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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頂企業社    │花蓮企銀新店分行 │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壹拾萬陸仟伍佰元│AA一三四三六三│  │
│ │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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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