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三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怡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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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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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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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頂企業社 │花蓮企銀新店分行 │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壹拾萬陸仟伍佰元│AA一三四三六三│ │
│ │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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