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林清忠
相 對 人 孫意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泰祥於民國96年2 月6 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陳泰祥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新台幣(下同)3,18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移轉登記於相對人。茲第三人陳泰 祥對聲請人負債1,541,517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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