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19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丙○○
乙○○
甲○○
丁○○○○○○
被 告 乾源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0,700元,本院於民國95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裁定時 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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