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719號
TPDV,95,訴,1719,200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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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19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丙○○
      乙○○
      甲○○
      丁○○○○○○
被   告 乾源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0,700元,本院於民國95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裁定時 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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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乾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