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亮記工程有限公司、丙○○○間聲請公示送
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亮記工程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記登記卡、丙○○○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存證信函之退件證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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