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555號
TPDV,95,聲,555,2006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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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全和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立山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 6348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立山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立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 上字第882號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87號判決駁回相 對人立山公司上訴而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立 山公司、丙○○○負擔,其第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立山公司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立山公司、丙○○○應賠償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9,764元
合 計 19,764元
附註:第二、三審訴訟費用雖應由相對人立山公司負擔,惟相對人立山公司已自行繳納,故不列入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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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山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和興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興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