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485號
TPDV,95,聲,485,2006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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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亞士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 第118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5,150元
合 計 8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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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