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三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旭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四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旭電通訊股份有│美商美國商業銀行 │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玖萬捌仟捌佰貳拾│0000000 │ │
│ │限公司張克攻 │ │ │陸元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