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409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羅培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丹鳳、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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