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1409號
TPDV,95,票,11409,2006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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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409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羅培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丹鳳、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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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