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5年度,10號
TPDV,95,破,10,2006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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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民國47年出生,因經商不順致 積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等19名債權人信用貸款、信用卡欠款 、現金卡欠款、汽車貸款、電話費等債務共新台幣(下同) 350萬元,聲請人之財產已不足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破 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 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再破 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除另有規定外,得因 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第57條、 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停止支付,係指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表示不能支付一般金錢債務意旨之行為而言,債務人雖 給付遲延,惟倘有其他事實證據足以證明確有清償債務之能 力時,即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又法院對破產事件在裁定 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 關係人,亦為破產法第63條第2項所明定。再債務人之財產 價值,是否足堪清償其債務,不僅以不動產之有無及其價值 為認定之依據,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財產或信用、能力,自 應併予調查審認。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陳,其雖對諸金融機構負有信用貸款 、信用卡、現金卡等債務達350萬元,惟聲請人為47年出生 ,正值壯年,其93年度所得有198,000元,名下並有坐落台 北市○○區○○段4小段791號土地(聲請人應有部分1/8) 及門牌號碼台北市○○街40巷17號房屋(聲請人應有部分 1/2 ),價值2,106,360元,復有浪漫典雅企業有限公司投 資100萬元、瑋恩工程有限公司投資100萬元及詠慶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投資200萬元,有本院查詢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聲請人提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不動估價報告書可稽,則聲請人所有財產價值6,304,360元 ,且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0歲止,聲請人尚得工作 12年,衡諸聲請人之財產及能力,應足堪清償所負債務。依 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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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浪漫典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