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50號
TPDV,95,建,50,2006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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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0

原   告 佳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喬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57,6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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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廣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