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20號
TPDV,95,建,20,2006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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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07巷18號
被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建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五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五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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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