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5年度,156號
TPDV,95,全聲,156,200602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 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巫雲誠即峰藝工程行
  即債 權 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以95 年度裁全字第215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 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

1/1頁


參考資料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