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 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巫雲誠即峰藝工程行
即債 權 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以95 年度裁全字第215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 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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