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32號
原 告 青山雄觀北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被 告 庚○○
樓
壬○○
戊○○
巷1弄1
己○○
丁○○
辛○○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分別於95年1月24日、95 年
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庚○○負擔百分之十三,被告壬○○負擔百分之十九,被告戊○○負擔百分之十八,被告己○○負擔百分之十二,被告丁○○負擔百分之五,被告辛○○負擔百分之二十,丙○○各負擔百分之十三。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乙○○,嗣變更為許其興,其後 又變更為乙○○,有青山雄觀北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第五 次會議記錄、青山雄觀北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告為憑( 本院卷第301、302頁),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又 被告庚○○、壬○○、己○○、丁○○、辛○○、戊○○、 丙○○(原名李香芬)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原告為台北縣深坑青山雄觀北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依 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原告係依據民國87年8月29日 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通過之社區規約範本規定,向被 告收取系爭社區管理費;至於管理費計算標準,則依據88年 6月12日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依據「青山雄觀住 戶手冊」中「經費收支管理辦法」定之。惟被告等人積欠原 告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經原告通知被告繳納,被告等人均 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請求被告等人各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及利息,為此提起本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青山雄觀住戶手冊 」一份、「經費收支管理辦法」、87年8月29日第一次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紀錄、88年6月12日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紀錄影本各一份(本院卷第328、329、113頁)為證,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 告等人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附表
┌───┬─────┬─────────┬──────┬────┐
│被 告│應給付金額│ 欠繳月份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
├───┼─────┼─────────┼──────┼────┤
│庚○○│新台幣貳萬│九十二年五月起至九│自民國九十四│百分之五│
│ │捌仟捌佰元│十二年十二月止,九│年四月九日起│ │
│ │ │十三年一月起至九十│至清償日止 │ │
│ │ │三年十月止 │ │ │
├───┼─────┼─────────┼──────┼────┤
│壬○○│新台幣肆萬│八十九年五月起至八│自民國九十五│百分之五│
│ │壹仟捌佰伍│十九年十二月止,九│年一月十日起│ │
│ │拾元 │十年一月起至九十年│至清償日止 │ │
│ │ │十二月止,九十一年│ │ │
│ │ │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十│ │ │
│ │ │一月止 │ │ │
├───┼─────┼─────────┼──────┼────┤
│戊○○│新台幣肆萬│九十一年五月起至九│自民國九十五│ │
│ │零伍佰元 │十一年十二月止,九│年一月十日起│百分之五│
│ │ │十三年一月起至九十│至清償日止 │ │
│ │ │三年十月止 │ │ │
├───┼─────┼─────────┼──────┼────┤
│己○○│新台幣貳萬│九十二年七月起至九│自民國九十五│ │
│ │伍仟陸佰元│十二年十二月止,九│年一月十日起│百分之五│
│ │ │十三年一月起至九十│至清償日止 │ │
│ │ │三年十月止 │ │ │
├───┼─────┼─────────┼──────┼────┤
│丁○○│新台幣壹萬│九十三年四月起至九│自民國九十五│ │
│ │零柒佰伍拾│十三年十月止,九十│年一月十日起│百分之五│
│ │元 │三年四月停車費 │至清償日止 │ │
├───┼─────┼─────────┼──────┼────┤
│辛○○│新台幣肆萬│九十一年六月起至九│自民國九十五│ │
│ │參仟貳佰元│十一年十二月止,九│年一月十日起│百分之五│
│ │ │十二年一月起至九十│至清償日止 │ │
│ │ │二年十月止,九十三│ │ │
│ │ │年一月起至九十三年│ │ │
│ │ │十月止 │ │ │
├───┼─────┼─────────┼──────┼────┤
│丙○○│新台幣貳萬│九十一年七月起至九│自九十五年一│百分之五│
│ │捌仟參佰伍│十一年十二月止,九│月七日起至清│ │
│ │拾元 │十三年一月起至九十│償日止 │ │
│ │ │三年三月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