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4865號
TPDV,91,除,4865,2002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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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六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英芳
  代 理 人 陳文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0五號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 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及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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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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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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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合作金庫台北分行 │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貳萬玖仟陸佰玖拾│BN五六四二二一│  │
│ │限公司劉英芳   │         │           │伍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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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信越半導體股份│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貳拾貳萬玖仟陸佰│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細野太郎│         │           │捌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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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