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六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英芳
代 理 人 陳文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0五號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 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及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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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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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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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合作金庫台北分行 │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貳萬玖仟陸佰玖拾│BN五六四二二一│ │
│ │限公司劉英芳 │ │ │伍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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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信越半導體股份│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貳拾貳萬玖仟陸佰│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細野太郎│ │ │捌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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