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漢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珍即漢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示;另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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