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4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告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已由許欽松變更為乙○○,惟被告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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