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抗字第 919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93年12月2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 2月10日函、93 年度抗字第919號裁定二份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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