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1610號原 告 海宮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被 告 福華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複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複代理人 余如惠律師被 告 信榮交通貨運有限公司 三三弄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四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0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0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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