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銓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雙全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被 告 丁○○
樓
戊○○
己○○
乙○○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78號被告丁○○違反商業會
計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 狀及附帶民事追加被告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八號刑事 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新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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