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甲○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所製造之槍彈數量匪少,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二 月 七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吳靜怡
法 官李家慧
法 官劉煌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二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