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261號
TCDV,95,除,261,200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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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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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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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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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虹營造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94年10月31日 │103,950元 │0000000 │ │
│ │司 劉秀津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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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