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82號
TCDV,95,除,182,200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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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正雍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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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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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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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光田綜合醫院 王乃│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94年6月30日 │5,820元 │VE二六九八四三│ │
│ │弘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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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光田綜合醫院 王乃│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94年7月31日 │3,802元 │VE二六九八七一│ │
│ │弘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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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光田綜合醫院 王乃│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94年4月30日 │2,910元 │VE二六九七九二│ │
│ │弘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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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