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九二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宏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伍萬伍仟捌佰叁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貳萬貳仟玖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零
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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