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林韋伶即益昇企業社
原 告 瀚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好家庭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合幣1,095,94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
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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