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服務費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184號
TCDV,95,補,184,2006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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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龍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服務費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城市桂冠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20,000
     元,應繳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 元外,尚應補繳10,0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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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