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銘強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耀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勝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40,8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5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個人、記事勿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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