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5年度,248號
TCDV,95,繼,248,2006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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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48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丁○○
      丙○○
      乙○○
      戊○○
      壬○○
      己○○
      庚○○
      甲○○
      辛○○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狀中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己○○庚○○之法定代理人
  莊汶樺之名義,具狀欄漏未經己○○庚○○之法定代理人
  莊汶樺簽章,均請補正。
二、因聲請狀中當事人欄漏未記載甲○○辛○○之另一法定代
  理人林美怡之名義,具狀欄漏未經甲○○辛○○之另一法
  定代理人林美怡簽章,均請補正。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四順位包
  括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
四、已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之孫朱柏諭及其法定代理人為拋棄繼承
  通知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五、聲明人等(含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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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