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5年度,16號
TCDV,95,婚,16,2006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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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TRI.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 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二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參仟元,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本 件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被告真正住所、對被告聲請國外公 示送達等,該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 查。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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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