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明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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