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廣佶營造有限公司
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2號職業災害補
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95年1月2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2,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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